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4036号
申请人:***,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东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江苏远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05738222395,住所地盐城市人民中路188号飞驰新天地广场2幢1118室。
法定代表人:朱成祥,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383852Y,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草堰镇三元村七组。
法定代表人:顾小锦,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盐城市大丰区铁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MA1XHMNH7T,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幸福西路6号一幢。
法定代表人:蔡永兴,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铁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铁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5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判决生效后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宏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盐城市大丰区铁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价值225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 判 员 王小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 颖
书 记 员 施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