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

7632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弘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02民初7632号之一
原告: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盐城市弘建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弘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盐城市弘建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4521元,依法减半收取7260.5元,保全受理费5000元,合计12260.5元,由原告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