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6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卞爱明,男,1971年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102266016,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便仓镇明亮村二组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明观,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3620XU,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黄海街道东进商贸中心1幢939室(CNH)。
法定代表人:周云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
申请人卞某诉被申请人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苏0991民初64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保全人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微信账号人民币85000元。申请人卞某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微信账号人民币85000元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文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