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5176号
申请人:***,男,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被申请人: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解放南路278号中南诚购物中心1幢1-821室。
法定代表人:周云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仲彪,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李仲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李仲彪的银行存款2017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李仲彪的银行存款2017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152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日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保全申请。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