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517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6年5月17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7605176311,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办事处伍西村二组47号。
被申请人: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解放南路278号中南诚购物中心1幢1-821室。
法定代表人:周云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李仲彪,男,1963年3月7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审理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李仲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5日依法作出(2021)苏0991民初517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李仲彪的银行存款201729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解除对两被申请人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李仲彪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1729元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呈蕴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