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646号之二
原告:***,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明观,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3620XU,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黄海街道东进商贸中心1幢939室(CNH)。
法定代表人:周云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76元,减半收取838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文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