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91民初646号
申请人:***,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明观,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14023620XU,住所地盐城市盐南高新区黄海街道东进商贸中心1幢939室(CNH)。
法定代表人:周云松,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3年3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大丰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微信账号人民币85000元,并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北港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微信账号人民币85000元。
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8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封书面申请。
审判员  陈**露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胡文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