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长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8963号
原告:江苏长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樱花路23号中业慧谷B01栋一单元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女,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江苏长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长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长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长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长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汉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凤
书 记 员 孙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