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4425号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6689748685,住所地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海大道(西)26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长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6103466XB,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226号(江苏省淮安软件园)5号楼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长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照和解协议书内容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86元,减半收取3343元,由原告江苏亚威变压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