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淮安彩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长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812民初7263号
原告:淮安彩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潘谈村支部后面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MA1XL1G6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长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承德南路**(江苏省淮安软件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76103466X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淮安彩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彩丰公司)与被告江苏长安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长安电力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于2019年7月18日对被告银行存款36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期限截止2020年8月11日。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26624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标准,自2019年6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2、赔偿剩余油漆费用5563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原、被告签订《专业工程承包合同》,将淮安市文津小学外墙装门面涂料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2019年5月7日,被告方项目负责人***通知原告撤场。原告未予理睬。5月9日,原告工人到现场工作时发现被告已安排其他人员施工,为避免产生纠纷,原告退场。6月3日,双方对已完成工程量现场测量确认。因被告突然要求原告撤场,导致原告调兑好的专用漆料剩余207桶无法使用。现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文津小学外墙立面涂料工程是由被告承包施工,被告委派***担任项目管理负责人,***又安排***担任施工现场带班人,***找来***施工。***在施工期间为领取工程款签订原告诉称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
本院经审理对双方无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2019年1月3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专业工程承包合同》记载,甲方为长安电力公司,乙方为彩丰公司,工程名称为淮安市文津小学外墙立面涂料工程。承包方式为部分分包。开工日期为2018年7月30日。当日,原、被告还签订一份《说明》,主要内容为,上述《专业工程承包合同》仅做双方财务入账使用,不具有任何工程分包合同效力,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上述合同作废于2019年2月1日。
庭审中,本院询问原告涉案工程承接经过。原告陈述,***是项目总承包人,***经人介绍认识***。经协商,由***分包淮安市文津小学外墙立面涂料工程。之后,***组织人材机进场施工。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供的《专业工程承包合同》、工程量确认单、接处警登记表,被告提供的工商信息登记表、说明一份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陈述,涉案工程施工人是案外人***。其次,《专业工程承包合同》仅是双方财务入账使用,不具有任何工程分包合同效力,故不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综上,原告并非涉案工程施工主体,无权主张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1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320元,合计583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沈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