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臻斯源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恒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118号 申请人:江苏臻斯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氿大道118号8号楼601#-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20JLGA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联盛(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恒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共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83507264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臻斯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恒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或债权人民币57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江苏臻斯源建设有限公司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臻斯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恒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包括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江苏臻斯源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