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兴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唐琦与哈尔滨市兴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0109执5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唐琦,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安阳南七道街137号康安小区**栋*单元***室。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兴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135-3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龙,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2018)黑0109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唐琦与哈尔滨市兴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14945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兴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黑AJH5**的北京现代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黑AKE9**的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暂不向法院申请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因账户余额不足,为扣划,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兴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唐琦,申请执行人唐琦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明湛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胡 洋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