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兴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寇宝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文书名称}
(2019)内民申11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广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君,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蒙古族,1970年11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寇宝海,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文国朋,男,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力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市兴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敬洲,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力区。
再审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冶集团)与被申请人***、寇宝海、文国朋、张敬洲、哈尔滨市兴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22民终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冶集团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建设工程施工中的挂靠关系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613号天津建邦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表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适用于建设工程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情况,不适用于挂靠情形。建邦地基公司主张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依据不足”。本案中,二审法院已经查明张敬洲、文国朋挂靠兴政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寇宝海,寇宝海违法分包给***这一事实。本案不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主张在挂靠情形下直接向二冶集团主张工程款,无法律依据。综上,二冶集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判决二冶集团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的法律依据问题。依据原判决查明事实,本案的基本法律关系为二冶集团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进行违法转包后,所引发的一系列违法转包、分包关系,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起诉主张欠付工程款纠纷,不属于挂靠情形下实际施工人越过被挂靠单位直接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工程款的情形。二冶集团违法转包建设工程具有过错,且其为诉争工程受益人,原审判决其向实际施工人***承担给付工程款责任并无不当。综上,二冶集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佐 玲
审判员 王  帅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格根珠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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