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兴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内2221执22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贤(申请人妻子),女,1971年5月5日,蒙古族,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
法定代理人:唐灶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建光,内蒙古琛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出生,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兴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宏伟路14号。
法定代理人:王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敬洲,男,汉族,1968年8月29日出生,个体,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群里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兴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敬洲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科右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内222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兴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敬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兴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敬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8月28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兴政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敬洲承担的212000.00元执行完毕,已给付申请人,但***承担的132376.00未能履行,经四查未发现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其案件终本必须所有人都限高,故此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海锁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