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22民初5421号之二
原告:沛县山冶建材销售中心,住所地沛县五段镇工业园区**。
经营者:张迪,男,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远程,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猛,北京市盈科(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凯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青年路皇城大厦GA-2302/div>
法定代表人:李莉,该公司经理。
原告沛县山冶建材销售中心诉被告江苏凯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原告沛县山冶建材销售中心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凯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凯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凯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67元,由原告江苏凯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荣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