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6647***与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6647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8298830XN,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嘉山村。
法定代表人:丁根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倪玉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