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4728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林,丹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8298830XN,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嘉山村。
法定代表人:丁根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邹 亮
人民陪审员 郭洪军
人民陪审员 赵 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景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