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4728***与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4728号之一

原告:***,男,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荣林,丹阳市新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8298830XN,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嘉山村。

法定代表人:丁根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5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邹 亮

人民陪审员  郭洪军

人民陪审员  赵 欣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景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