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与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1181民初847号

原告:***。

被告: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8298830XN,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嘉山村。

法定代表人:丁根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4691.18元、误工费12000元(按100元/日计算120天)。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9年4月受被告所雇从事绿化工作。2019年7月5日下午,原告经领导指派在中北学院二期工地上捆绑树木,然后由挖机将树木吊至栽的地方。但在原告捆绑树木尚未从四棵树中间出来时,挖机即启动,原告胸部和背部被压伤。原告的伤情经诊断为左侧5-7根肋骨骨折。原告花去医疗费4691.18元,医院建议休息4个月。

被告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中北学院建设工程工地上从事绿化工作。2019年7月5日下午3时许,原告在四棵树的中间扣树,但其还未出来时即被挖机吊起的四棵树挤压,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到丹阳市中医院门诊治疗,被诊断为左侧第5-7肋骨骨折,医师建议休息4个月。原告共花去医疗费4199.36元。

另查明,原告受伤前的工资为60元/天。

本院认为,原告在向被告提供劳务时受伤,其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发票,确认原告的医疗费损失为4199.36元。结合原告的伤情及其提供的诊断证明,本院酌情认定原告的误工期为120日,按每日60元计算,为7200元。原告的总损失为11399.36元,此款应由被告赔偿。

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其未能进行质证和抗辩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负,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赔偿款11399.3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8元,由被告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林 俊

人民陪审员 陆 涛

人民陪审员 陈泽鑫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朱光宇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