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1执200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丁根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立芳、汤亚颖,江苏陈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男,汉族,1966年3月4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龙庆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的(2017)苏1181民初8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203860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的执行费。
经查,2018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在立案时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9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经本院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
2019年4月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及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名下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牌照号为苏L×××××、苏L×××××号的汽车有抵押且已被本案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2019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并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查封措施自动解除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2019年7月16日,本院进行二次网络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7月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4月15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新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因未发现其下落,故未能实际实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暂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
2019年4月19日,本院到不动产登记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也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8月16日,本院通过执行告知的方式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能否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案标的未能执行到位,是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81民初81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张 忻
审判员 虞 韵
审判员 沙军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