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181民初8480号
原告:丹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丹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丹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