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沃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沃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明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114执143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沃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053250556Q,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洪葵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冯明其,住贵州省。
江苏沃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冯明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14民初56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江苏沃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冯明其于2018年6月29日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无效;冯明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江苏沃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36100元及利息(以136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计算);驳回江苏沃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22元,减半收取1511元,由冯明其负担。因被执行人冯明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冯明其采取了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4日、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18日三次依法通过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点对点、总对总查询功能被执行人冯明其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冯明其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均不足百元,本院均已冻结。
2.本院于2019年7月8向被执行人冯明其发出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处罚预告书、并告知其案件已立案执行及其不履行义务将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冯明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本院说明情况。
3.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冯明其名下浙J×××××汽车一辆,但并未实际控制。
4.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前往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冯明其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19年10月1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冯明其住所地贵州省××××组查找被执行人,但并未找到。
6.2019年11月20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冯明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2019年11月20日,本院依法与申请执行人江苏沃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谈话,告知其上述情况和协助本院查控执行法律义务,并告知被执行人冯明其名下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故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冯明其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沃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冯明其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卫方
审判员  李筱艳
审判员  苏 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