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雄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方青鸟(江苏)孵化园有限公司、某某、北方青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91执2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雄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2051897460L,住所地在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李德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华民,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方青鸟(江苏)孵化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MA1MRU4H2T,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4月19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执行人北方青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91MA1MT9KGX8,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雄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方青鸟(江苏)孵化园有限公司、***、北方青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000元,后申请执行人江苏雄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991执22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为华
审判员  周洪庆
审判员  卞仁彪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顾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