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雄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雄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影城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102执30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雄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中山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岱山北路15号东来荟邻生活广场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锁金五村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两被执行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洋、***,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江苏雄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影城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江苏***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字第8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等。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该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5月27日、30日、8月25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本案对应的保全案件(2021)苏0102财保18号案件已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日为2023年10月9日、11日;已冻结被执行人***公司在**公司持有的100%股权(200万元)以及在泗洪**影城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70%股权(35万元),冻结到期日分别为2023年10月21日和19日;本案已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合计1471095元,扣除执行费17111元后将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453984元;于2022年10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因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本院处置股权,因此上述股权本院不予处置;如申请执行人申请续冻结,应于冻结到期日前15日书面向本院提交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视为不申请续冻结,相关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2.**被执行人无车辆、房产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现已不在经营,法院无需上门。 四、2022年10月1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022年10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调查和执行情况,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的事实无异议,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不申请对被执行人行使申请审计、申请破产、悬赏执行等权利,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已执行到位1453984元,扣缴执行费17111元,余款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仲裁委员会(2021)**字第892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 审判员  冯 涛 审判员  夏 雪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