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民终7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盱眙鑫强脚手架作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石牛社区东郢组。
法定代表人:陈南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盱眙皇家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二环路法院西侧(泽兰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德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柱,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江苏新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盱眙皇家***复护理服务中心,住所地盱眙县二环路法院西侧(泽兰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及职务不详。
原审第三人:南通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皋市长江镇二案居32组。
法定代表人:丁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京钰,江苏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秋,江苏如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盱眙鑫强脚手架作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鑫强脚手架公司)因与上诉人盱眙皇家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皇家儿童医院)、原审被告盱眙皇家***复护理服务中心(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皇家养老中心)、原审第三人南通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南通轩景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4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强脚手架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驳回皇家儿童医院要求鑫强脚手架公司承担停工损失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皇家儿童医院负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2017年10月22日至2018年4月3日共163天的整改期间错误。根据2017年11月7日皇家儿童医院向住建部门提交的整改完成确认书,证明鑫强公司已经按照通知要求,在通知规定的7日内完成了整改要求,而对于建筑工程中可能存在的数次整改,均属于各个独立期间,应分段计算,而不是笼统认定连续的时间段,一审判决将2017年10月22日的整改期间连续计算长达163天,明显没有依据亦不符合行业规范;2.一审判决认定的损失标准错误。合同约定的整改不到位每天赔偿1000元,系在违约条款中的约定,皇家儿童医院要求鑫强公司承担161000元的损失赔偿,其并没有提供损失事实以及违约行为与损失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在此情况下粗暴的适用违约条款约定,明显偏袒对方;3.对案件事实认定适用标准不统一。一审判决对2018年3月29日的《会议纪要》的效力予以认可,工程款基于该会议纪要精神认定,但对损失赔偿又无视该会议纪要,作出确认161000元的损失赔偿缺乏依据。综上,一审判决反诉部分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有失公允,鑫强脚手架公司不存在违约,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
盱眙皇家儿童医院辩称,鑫强脚手架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南通轩景公司述称,案涉纠纷是两上诉人之间的纠纷,与南通轩景公司无关。
皇家儿童医院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对本案定性错误。鑫强公司承包的就是脚手架的搭、拆作业,定性应为分包作业承包合同纠纷或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具体为:1.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对合同价款内的工程款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2.2018年3月29日的《会议纪要》不应作为有效认定,陈秋柱不是皇家儿童医院的法定代表人或有效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其在《会议纪要》中的签名事后亦未被皇家儿童医院追认,该纪要对皇家儿童医院没有约束力;3.延期费用的计取远远超出了脚手架公司实际实际取得的费用,而且一审判决没有将恶劣天气及节假日的停工天数从10个月的工期中扣除;4.案涉工程2号楼在签订合同时已施工至三层,该面积应予以扣除。4、5、6、7号楼的地下部分也应该从面积中扣除。内脚手架的搭建及拆除均由施工单位自行完成,该部分款项也应扣除。根据皇家儿童医院与南通轩景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5、6、7号楼的租赁费用应由南通轩景公司直接支付;三、一审判决法律适用不当。1.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司法解释;2.优先权的适用仅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款,租赁费不属于该优先权范畴,且优先受偿权仅指人员工资、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违约损失,故延期费亦不在优先权范围。
鑫强脚手架公司辩称,一审反诉部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公正,请求二审维持。
南通轩景公司述称,皇家儿童医院所说的租金应当由皇家养老中心承担,不予认可,如果皇家儿童医院与南通轩景公司有纠纷,应该另案处理。
皇家养老中心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陈述意见。
鑫强脚手架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原审被告给付原审原告工程款145万元、保证金20万元及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延期费1425730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建筑面积7142.94*2平方米,每天每平方米0.2元计算延期费;2.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
皇家儿童医院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决鑫强脚手架公司支付皇家儿童医院因拒绝对安监站下发的整改通知书导致工程停工,自2017年10月22日至2018年4月3日161天,停工损失赔偿金161000元;2.鑫强脚手架公司支付皇家儿童医院因到建筑工地殴打施工人员阻扰工程施工,不服从管理处罚金77537.5元;3.原审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鑫强脚手架公司系从事脚手架作业分包施工、建筑设备租赁的企业。皇家儿童医院系具备从事儿童急诊、内科、外科、五官科、妇产科、麻药科、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养老、康复、护理服务等资质的企业。南通轩景公司系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
2016年6月18日,皇家儿童医院(甲方)与鑫强脚手架公司(乙方)签订《工程脚手架合同》,皇家儿童医院将其公司开发建设的盱眙皇家***复护理服务中心的脚手架工程发包给鑫强脚手架公司。合同约定工程名称:盱眙皇家***复护理服务中心;工程地点:盱眙县二环路法院西侧;结构类型:框剪,地下一层,地面7-11层;承包范围:盱眙皇家***复护理中心项目工程的内外脚手架工程施工,甲方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给乙方施工……;乙方承包价格:乙方付二十万元安全保证金给甲方,待工程外架拆除时返还给乙方,每平方按照通价三十四元每平方米结算,如甲方没有按照约定付款,乙方有权拒拆外架;脚手架工程周期:十一层以上(包含十一层)12个月,十一层以下10个月;工程款支付及结算办法:乙方待先期施工的四万(老年公寓1#2#3#)平方拆除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四万平方的费用,另外的约四万平方施工三层付总价的1/3,主体付验收后支付总价的1/3,内外架全部撤场付总价的1/3(每两栋楼为一个结算单元);外架延期按照单栋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0.2元;乙方施工中如因搭设质量不符合要求或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而造成被当地规划建设局或安全监督站发通知整改而停止施工的,甲方则按乙方总承包价罚处10%的工料费的规定,如乙方搭设不到位和不规范,以甲方(监理)或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为依据,2天内整改到位,不到位乙方每天赔偿甲方1000元……。鑫强脚手架公司于合同签订当日向皇家儿童医院缴纳外架安全保证金200000元。
合同签订后,2#楼外架于2016年8月8日搭设、2017年10月19日拆架退场;1#楼内架于2016年10月10日搭设、2018年2月9日拆架退场;5#楼内架于2017年5月22日搭设;6#楼内架于2017年6月14日搭设;7#楼内架于2017年6月18日搭设。
2018年3月29日,就案涉工程脚手架租赁问题,经有关部门协调双方就付款方式、合同协议问题达成一致,内容为:“1、皇家儿童医院与鑫强脚手架公司签订的皇家***复护理中心脚手架工程,合同总价共1950000元,已支付工程款500000元,余款1450000元,加鑫强200000元保证金,合计余款1650000元。5#、6#、7#楼脚手架下架时间不超过2018年5月20日,如造成延期,延期费用按每天每平方米0.2元支付鑫强脚手架公司。2、付款方式:余款1650000元分三期支付,第一幢楼脚手架拆除结束后付500000元及延期费用,第二幢脚手架拆除后付500000元及延期费用,第三幢楼拆除结束后付650000元(含200000元保证金)及延期费用。如果第一幢拆除后未付款,鑫强脚手架公司有权拒绝拆除脚手架,如造成延期,延期费用按每天每平方米0.2元。3、自会议纪要各方签字确认后鑫强脚手架公司五日内整改到位。鑫强脚手架公司在此协议形成后,自愿解除与皇家儿童医院签订的皇家***复中心脚手架工程,并放弃皇家***复中心3#楼、8#楼脚手架工程施工。4、如因脚手架公司未整改到位造成的工期延误,5#、6#、7#楼脚手架下架时间顺延,由工程延误造成的延期费用由南通轩景公司承担。5、本会议纪要是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的结果,双方必须遵守,不作为诉讼依据。”。
2018年5月8日,皇家儿童医院向鑫强脚手架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要求鑫强脚手架公司于2018年5月14日拆除7#楼脚手架。
2018年5月18日,鑫强脚手架公司向皇家儿童医院及施工方发出《通知单》,内容为:鑫强脚手架公司所施工的7#楼外架脚手架拆除,于2018年5月18日下午拆除结束。按照2018年3月29日协议,贵方应在今天下午17点30分前把应付款打给我方。如不能按约定付款我方,我方有权拒拆6#、5#楼!同时我方要求违约方给予违约赔偿。后双方就应付款给付及5#、6#楼脚手架拆除问题产生争议,鑫强脚手架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提起诉讼,要求皇家儿童医院、皇家养老中心给付工程款145万元、保证金20万元及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延期费1425730元,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建筑面积7142.94*2平方米,每天每平方米0.2元计算的延期费。
2019年11月26日,鑫强脚手架公司向皇家儿童医院发出《脚手架拆除退场通知书》,内容为:你公司建设的皇家***复护理中心,5#、6#楼脚手架于2019年11月28日始拆架退场,你方安排吊机配合作业(雨雪天顺延)。
一审审理中,鑫强脚手架公司明确诉讼请求:1.判决原审被告支付工程款、保证金及延期费合计3244304元;2.原审原告对其施工的1#、2#、5#、6#、7#的建设工程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诉讼费由原审被告承担。诉讼请求具体计算如下:结算面积1号楼9759.4平方米、2号楼9759.45平方米、5号楼7142.94平方米、6号楼7142.94平方米、7号楼6037.11平方米,单价按照合同约定34元/平方米,合计工程款2090486元。1号楼、2号楼的延期工程款735862元,其中1号楼延期229天(2016年8月23日进场,2018年2月9日退场,其中10个月是合同约定时间,扣除后是延期时间),2号楼延期148天(2016年7月24日进场,2017年10月19日退场,按照合同约定减10个月),延期费按照0.2元/平方米*天。后根据会议纪要的约定,5号楼、6号楼计算延期费为7142.94元*2*0.2*558天,合计1594304元。7号楼脚手架2018年5月18日拆除的,无延期费用。以上费用计算如下:1950000元+1594304元(5、7号楼的延期工程款)+200000元(保证金)-500000元(已付款)=3244304元。皇家儿童医院不予认可,认为应该扣除因天气原因的停工天数,工期10个月应该顺延,而且2号楼应该减掉三层计算及5、6、7号楼应该扣除地下自行车库面积,并提供天数统计表等证据加以证明。
皇家儿童医院反诉认为,鑫强脚手架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脚手架搭设不规范被盱眙县建筑安全服务站责令停工整改,并提供以下证据加以证明:1、2017年10月22日《建筑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编号TGZG20170002);2、2017年11月16日《建筑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编号TGZG20170011);3、2017年12月26日《建筑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编号TGZG20170006);4、2017年12月28日《建筑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编号TGZG20170008),故皇家儿童医院要求鑫强脚手架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161000元,自2017年10月22日至2018年4月3日161天。鑫强脚手架公司认可其并未在2日内将脚手架问题整改到位,但认为其中部分问题并非因其脚手架施工造成,并主张其对部分内容整改后经皇家儿童医院及盱眙县建筑安全服务站同意恢复施工,并提供以下证据加以证明:1.2017年11月7日《建筑工程整改完成报告及复工申请书》【对应皇家儿童医院提供的2017年10月22日《建筑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编号TGZG20170002)】;2.2017年11月7日《建筑工程整改完成报告及复工申请书》【对应皇家儿童医院提供的2017年10月22日《建筑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编号TGZG20170001)】;3.2018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整改完成报告及复工申请书》【对应皇家儿童医院提供的2017年11月16日《建筑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编号TGZG20170011)】;4.2018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整改完成报告及复工申请书》【对应皇家儿童医院提供的2017年12月26日《建筑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编号TGZG20170006)】;5.2018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整改完成报告及复工申请书》【对应皇家儿童医院提供的2017年12月28日《建筑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编号TGZG20170008)】;6.2018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整改完成报告及复工申请书》【对应皇家儿童医院提供的2017年12月26日《建筑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编号TGZG20170006)】。
皇家儿童医院反诉要求鑫强脚手架公司承担因其到建筑工地殴打施工人员阻扰工程施工、不服从管理处罚金77837.5元。并提交质量罚款单一组、接处警记录、登记表等证据加以证明。对此鑫强脚手架公司不予认可,认为与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无关联性,接处警登记表只能显示有关人员的纠纷,别的不具有任何证明力,且其从没有收到上述罚单,该罚单没有任何证据效力,为皇家儿童医院单方所为,对鑫强脚手架公司没有约束力。
一审另查明,盱眙县行政审批局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皇家儿童医院盱眙皇家***复护理服务中心项目:老年公寓1#楼建筑面积计9877.22平方米,老年公寓2#楼建筑面积计9877.22平方米,老年公寓5#楼建筑面积计7218.85平方米、其中地下自行车库面积688.51平方米,老年公寓6#楼建筑面积计7218.85平方米、其中地下自行车库面积688.51平方米,老年公寓7#楼建筑面积计6095.36平方米、其中地下自行车库面积695.15平方米。后双方一致认可1、2、5、6、7号楼建筑面积分别为:9759.45平方米、9759.45平方米、7142.94平方米、7142.94平方米、6037.11平方米。
一审再查明,皇家儿童医院于2017年11月17日向鑫强脚手架公司支付200000元,于2018年2月14日鑫强脚手架公司支付300000元,合计付款5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皇家儿童医院将其公司开发建设的盱眙皇家***复护理服务中心脚手架工程分包给鑫强脚手架公司,双方就该工程签订《工程脚手架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而合法有效。
一、本诉部分。
1.租赁费用的数额。鑫强脚手架公司主张皇家儿童医院应向其支付的脚手架租赁费用及延期费用(2018年5月20日前)合计为1950000元,皇家儿童医院不予认可,认为应该扣除因天气原因的停工天数,工期10个月应该顺延,而且2号楼应该减掉三层计算及5、6、7号楼应该扣除地下自行车库面积,一审认为,对于天气原因停工的辩称,天气统计表系皇家儿童医院自行制作,并没有得到监理公司及有关部门的认可,且双方的合同并未对此加以约定;对于2号楼应该减掉三层计算及5、6、7号楼应该扣除地下自行车库面积的辩称,合同中约定“每平方按照通价34元每平方米结算”、“外架延期按照单栋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0.2元”,从这两条约定来看,工程款的计算应按照单栋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故对鑫强脚手架公司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脚手架合同》约定,“每平方按照通价34元每平方米结算。如甲方没有按照约定付款,乙方有权拒拆外架”、“外架延期按照单栋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0.2元”,1号楼面积9759.45平方米、2号楼面积9759.45平方米、5号楼面积7142.94平方米、6号楼面积7142.94平方米、7号楼面积6037.11平方米,单价按照合同约定34元/平方米,合计工程款1354624.26元。对于1、2号楼的延期费用,2#楼外架于2016年8月8日搭设、2017年10月19日拆架退场,扣除工期10个月,延期132天;1#楼内架于2016年10月10日搭设、2018年2月9日拆架退场,扣除工期10个月,延期182天;合同约定:外架延期按照单栋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0.2元,故1、2号楼脚手架延期费用为612893.46元,故2018年5月20日前脚手架租赁费用及延期费用为1967517.72元(612893.46元+1354624.26元),现鑫强脚手架公司主张2018年5月20日前脚手架租赁费用及延期费用为1950000元,结合《会议纪要》双方达成的结算条款,予以支持。关于5号楼、6号楼脚手架延期费用的问题(2018年5月20日后)。鑫强脚手架公司主张5号楼、6号楼计算延期费为1594304元(7142.94元×2×0.2元/平方米×558天),根据双方签订的《工程脚手架合同》约定,“每平方按照通价34元每平方米结算。如甲方没有按照约定付款,乙方有权拒拆外架”、“外架延期按照单栋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0.2元”。且《会议纪要》约定:5#、6#、7#楼脚手架下架时间不超过2018年5月20日,如造成延期,延期费用按每天每平方米0.2元支付鑫强脚手架公司……如果第一幢拆除后未付款,脚手架公司有权拒绝拆除脚手架,如造成延期,延期费用按每天每平方米0.2元。《会议纪要》虽约定不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该《会议纪要》约定的内容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结算条款内容一致,故《会议纪要》中的条款约定有效。《会议纪要》结算条款达成后,鑫强脚手架公司按照约定拆除了7号楼脚手架,但皇家儿童医院未按照约定付款,造成延期,后5号楼、6号楼脚手架于2019年11月28日拆除,自2018年5月21日起算,5、6号楼脚手架均延期556天,故5、6号楼脚手架延期费用应为1588589.86元。另皇家儿童医院已给付鑫强脚手架公司工程款500000元。综上,皇家儿童医院应给付鑫强脚手架公司脚手架租赁费用及延期费用为3038589.86元(1950000元+1588589.86元-500000元)。
2.关于保证金问题。《工程脚手架合同》约定:乙方付二十万元安全保证金给甲方,待工程外架拆除时返还给乙方……。现鑫强脚手架公司已经于2019年11月28日前拆除所有脚手架,故保证金200000元皇家儿童医院应当退还。
3.关于皇家养老中心是否承担责任问题。鑫强脚手架公司主张因皇家养老中心与皇家儿童医院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故要求皇家养老中心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一审认为,与鑫强脚手架公司签订《工程脚手架合同》的是皇家儿童医院,按照合同的相对性,承担案涉债务清偿责任的主体是皇家儿童医院,鑫强脚手架公司所谓皇家养老中心与皇家儿童医院系“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主张无证据证实,故鑫强脚手架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4.关于优先受偿权能否支持。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工程未竣工的,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自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六个月。案涉工程的5、6号楼脚手架于2019年11月28日拆除完毕,此时案涉工程的脚手架已经全部拆除完毕,双方具备结算最终工程价款的条件,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鑫强脚手架公司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判令鑫强脚手架公司对其施工的1#、2#、5#、6#、7#的建设工程拍卖变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鑫强脚手架公司的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鑫强脚手架公司享有的3038589.86元工程款在其施工的1#、2#、5#、6#、7#楼的拍卖变卖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反诉部分。
1.皇家儿童医院要求鑫强脚手架公司支付整改不到位的损失赔偿金161000元,自2017年10月22日至2018年4月3日161天。鑫强脚手架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其中部分问题并非因其脚手架施工造成,并主张其对部分内容整改后经皇家儿童医院及盱眙县建筑安全服务站同意恢复施工,并提供2017年11月7日《建筑工程整改完成报告及复工申请书》、2018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整改完成报告及复工申请书》等证据加以证明,一审认为,《工程脚手架合同》约定:如乙方搭设不到位和不规范,以甲方(监理)或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为依据,2天内整改到位,不到位乙方每天赔偿甲方1000元。另根据皇家儿童医院提供的《建筑工程施工(局部)停工整改通知书(施工单位)》以及鑫强脚手架公司提供的《建筑工程整改完成报告及复工申请书》可以证明鑫强脚手架公司自2017年10月22日开始整改至2018年4月3日全部整改完成,整改期间163天,超出了合同约定的2天整改到位期限,故鑫强脚手架公司未按期整改行为违反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属于瑕疵履行,按照整改不到位乙方每天赔偿甲方1000元标准计算,现皇家儿童医院主张整改不到位的损失赔偿金161000元,予以支持。
2.皇家儿童医院提起反诉要求鑫强脚手架公司承担因其到建筑工地殴打施工人员阻扰工程施工、不服从管理处罚金77837.5元。其依据合同约定:乙方工人进场后,必须服从甲方现场施工员指挥,不得打架斗殴,服从甲方安排及调动,若因不听从甲方安排而造成的工种交接混乱的,甲方则按总造价3%处罚。并提交质量罚款单一组、接处警记录、登记表等证据加以证明。原告鑫强脚手架公司不予认可。一审认为,接处警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发生的纠纷造成工种交接混乱,且罚款单系被告皇家儿童医院自行制作,也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鑫强脚手架公司签收该罚款单,故对皇家儿童医院的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皇家儿童医院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鑫强脚手架公司支付脚手架租赁费、延期费用合计3038589.86元;二、皇家儿童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鑫强脚手架公司退还保证金200000元;三、鑫强脚手架公司对其所承建的盱眙皇家***复护理服务中心1#楼、2#楼、5#楼、6#楼、7#楼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的金额为3038589.86元;四、鑫强脚手架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皇家儿童医院支付赔偿金161000元;五、驳回鑫强脚手架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皇家儿童医院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140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6406元,由皇家儿童医院负担36350元;鑫强脚手架公司负担5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878元,减半收取2439元,由鑫强脚手架公司负担1646元,皇家儿童医院负担793元。
本院审理中,皇家儿童医院的代理人陈秋柱陈述在2018年3月29日的《会议纪要》现场,因皇家儿童医院的股东胡总全部同意鑫强脚手架公司的要求,其只是办公室主任,不好提反对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涉案工程应如何定性及《会议纪要》的效力应如何认定;二、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是否正确;三、一审判决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鑫强脚手架公司系具有脚手架租赁经营资质公司,其与皇家儿童医院签订的《工程脚手架合同》合法有效,应作为处理双方争议的依据。
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工程的定性及《会议纪要》效力问题。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外装修工程,而脚手架是为施工现场工人操作并解决垂直和水平运输而搭设的各种支架,起到对建筑工程施工和安全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从事脚手架和模版作业分包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被统一划分到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即脚手架的分包作业应属于建筑活动的系列,且两上诉人在《工程脚手架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内容鑫强脚手架公司不仅仅是脚手架的租赁,同时还负责脚手架的安装和拆除,相应的费用中除租金还包括“劳保工资、福利工资、奖励及处罚工资”等内容,在工程中处于被管理的身份,故涉案的脚手架工程应属于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双方因履行《工程脚手架合同》发生的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对案件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工程施工过程中,为解决工程付款及其他争议,两上诉人和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于2018年3月29日共同形成《会议纪要》,在没有无效情形的情况下,应作为证据采信。诉讼中,皇家儿童医院虽否认陈秋柱的签字效力,但其诉讼中亦承认《会议纪要》得到其公司认可的事实,故该《会议纪要》证据效力应予认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事实认定。
1、延期费用的认定。有效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有约定的应从约定。《工程脚手架合同》约定,工期在十一层以上(包含十一层)的为12个月,十一层以下的为10个月,根据查明的事实,1号楼延期182天,2号楼延期132天,5、6号楼均延期556天。皇家儿童医院主张工期中应扣除恶劣天气和节假日停工时间,因双方在合同中均没有该条款约定,且其提供的天气统计表系其自行制作,不具有证据效力,故一审法院对脚手架的延期使用时间认定正确。双方约定外架延期按照单栋建筑面积每天每平方0.2元计算,《会议纪要》中对延期费用再次以该标准明确。涉案1号楼面积为9759.45平方米,2号楼面积9759.45平方米、5号楼面积7142.94平方米、6号楼面积7142.94平方米,一审判决以上述面积和单价计算的延期费用不违反合同约定,应予认定。皇家儿童医院主张2号楼1—3层、4、5、6、7号楼的地下部分面积应从延期费用中扣减,鑫强脚手架公司不予认可,并且主张女儿墙面积未计算在面积里和达成《会议纪要》时对总价作出了让步相矛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皇家儿童医院应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但在诉讼中其未能就应当扣除上述面积提供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损失赔偿时间节点和标准问题。2018年3月29日的《会议纪要》第3条载明:自会议纪要各方签字确认后,鑫强脚手架公司在五日内整改到位。可以证明签订《会议纪要》时脚手架整改尚未完成,鑫强脚手架公司主张各个整改期间为各自独立期间,应分别计算,但从其提供的2017年11月7日《建筑工程整改完成报告及复工申请书》和2018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整改完成报告及复工申请书》所载明的整改通知和完成整改时间处于持续连接状态,现有证据无法作出各个整改阶段清晰的分界点的事实判断,故一审判决认定从2017年的通知到2018年4月3日为整改期间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合同约定了2天整改到位期限,鑫强脚手架公司未能按期整改到位,构成违约,应依合同约定承担每日1000元的赔偿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三,法律适用问题。
1、鑫强脚手架公司工程款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如上所述,本案属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脚手架工程款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优先受偿权的法律规定,鑫强脚手架公司对其承建的工程的折价和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在鑫强脚手架公司享有的工程款系由合同期的租金和延期费用组成,延期费用系超出工期的实际使用费用,双方当事人在《工程脚手架合同》和《会议纪要》中每天每平方0.2元均非违约条款项下的约定,不存在优先受偿权中包含违约金的事实。
2、本案是否存在适用证据不同标准问题。对于鑫强脚手架公司工程价款的认定系基于《工程脚手架合同》和《会议纪要》的约定,二者在计算工程价款的标准约定是一致的,对于损失赔偿费用,《会议纪要》对整改停工损失未作明确,故不存在工程价款和损失赔偿适用两种标准的事实。
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盱眙鑫强脚手架作业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3520元,上诉人盱眙皇家儿童医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36284元,均由双方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江东新
审判员 马玉宝
审判员 陶 锐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余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