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民初4号之一
原告:南通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9338339XG,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二案居32组(刘东所属房屋内)。
法定代表人:丁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华,江苏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京钰,江苏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盱眙皇家儿童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346197365Q,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二环路法院西侧(泽兰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德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盱眙皇家***复护理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830MJ7391277L,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盱城街道泽兰路(法院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德平,该公司理事长。
被告:张德平,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告:胡米华,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涛,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通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盱眙皇家儿童医院有限公司、盱眙皇家***复护理服务中心、张德平、胡米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周天保
人民陪审员 张永寒
人民陪审员 周立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