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30执异20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盱眙皇家儿童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346197365Q,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泽兰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德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异议人:盱眙皇家***复护理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20830MJ7391277L,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南通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69338339XG,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刘东所属房屋内)
法定代表人:丁卫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德平,男,196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
本院在执行南通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盱眙皇家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皇家儿童医院)、张德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盱眙皇家***复护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为皇家养老中心)、被执行人皇家儿童医院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本院对原告南通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皇家儿童医院、盱眙皇家***复护理服务中心、盱眙德尚世家宾馆、张德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21)苏0830民初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盱眙皇家儿童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南通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万元及保证金2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张德平、***对第一项中2000万元工程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三、原告南通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盱眙皇家***复护理中心5#、6#、7#楼工程的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的金额为2000万元;四、驳回原告南通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0620元,由原告南通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120元;被告盱眙皇家儿童医院有限公司负担157500元,被告张德平、***对其中145000元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皇家儿童医院、张德平、***不服上述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撤回上诉申请。
根据南通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1)苏0830执2970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苏0830执2970号执行通知书:(一)被执行人盱眙皇家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张德平、***向申请执行人南通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立案标的22447703.19元及利息。(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本案执行费用89848.00元。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苏0830执2970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锁定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苏H×××**车辆,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转移、毁损及设立他项权利。需要续行查封、锁定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2021年11月4日本院向盱眙县车辆管理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皇家儿童医院、皇家养老中心提出异议称,异议人在法定期间向淮安中院提交民事上诉状,之后分别向淮安中院和省高院提交复议申请,恳请贵院暂缓执行。事实和理由:贵院于2021年10月21日作出(2021)苏0830执2970号执行通知书,对异议人盱眙皇家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张德平、***向申请执行人南通轩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立案标的22447703.19元及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支付本案执行费用89848.00元对此,异议人提出此执行异议,请求暂不予执行。本案现执行,明显不合时宜,异议人盱眙皇家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和皇家***复护理服务中心,一直从事着投资公益性事业、养老福利事业,创造美好的养老环境,异议人目前不具有创收盈利的条件。异议人盱眙皇家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和皇家***复服务中心的基本账户,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缴纳税收,养老事业日常开支、医疗保障、生活保障等等,对异议人账户冻结将影响异议人盱眙皇家儿童医院有限公司和皇家***复服务中心的日常经营活动,到目前为止异议人一直艰难地维持养老事业的日常开支、医疗保障、生活保障、医护工资发放等等。本案涉及不动产,案渉土地属于划拨土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属于不得采取强制措施的类型。异议人正在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正在上诉期间,请求贵院予以暂缓执行。异议人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异议人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异议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被执行人可以依法提出异议申请。鉴于上述理由,异议人请求贵院受理此案,撤销2021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1)苏0830执2790号执行通知书,依法作出暂不予执行。
本院认为,两异议人要求本院暂缓执行,属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2021)苏0830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执行立案并无不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且本案暂未出现应当中止执行情形,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清偿债务。皇家养老中心非(2021)苏0830执2970号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在该执行案件中并未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故对两异议人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盱眙皇家儿童医院有限公司、盱眙皇家***复护理服务中心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徐 静
审 判 员 李家锐
人民陪审员 王宜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施 静
书 记 员 蒋明轩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
(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
(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