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执145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纪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
法定代表人:沈加标,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朱耀华,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奔亿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纪鹤路**第****iv>
法定代表人:孙凤灵,总经理。
原告上海纪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奔亿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12民初321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上海奔亿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纪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1,065,555元,该款由被告上海奔亿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1日前支付30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支付余款765,555元;二、若被告上海奔亿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支付以上任何一期款项,则应向原告上海纪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1年1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的利息,且原告上海纪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计3,597元,由被告上海奔亿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义务人上海奔亿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纪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上海奔亿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未申报财产。
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多个银行账户,仅有零星余额,本院予以冻结,扣划其存款171,765.60元,扣除执行费用13,055.55元,余款158,710.05元发还申请执行人上海纪标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扣划到部分存款外,本案被执行人上海奔亿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徐 强
审判员 顾红兵
审判员 秦玉罕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一祺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