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胜联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南京荣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胜联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终9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1号。
负责人:沈才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莉,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承杰,男,1965年12月9日生,汉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荣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科学园天元路391号。
法定代表人:林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秋,江苏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佩荣,男,1958年10月19日生,汉族,南京荣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上海市虹口区。
原审被告:上海东胜联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一幢57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汉中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明,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男,1983年6月19日生,汉族,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荣腾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腾公司),原审被告上海东胜联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友谊华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4民初7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电信公司以已与荣腾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电信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032元,减半收取4516元,由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飞鸽
审判员  徐聪萍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