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胜联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胜联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凡贸信息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财保8号
申请人:上海东胜联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慧紫,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凡贸信息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东胜联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凡贸信息系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财产保全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东胜联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童惠珍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倪蔚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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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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