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福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7444号
原告:***,女,1976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位占国,男,1952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夏秀田,女,1953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原告:位盼盼,女,199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位倪达,男,1999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洁,上海金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欣,上海金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福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1825号1幢145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佑秋,负责人。
被告:物产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中大广场A座20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丽峰,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至涌,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江星屹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坊路650弄1号208室、210室、212室、214室、216室。
法定代表人:季娟娟,负责人。
被告:**,男,1985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女,1987年9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雪琼,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耘,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位占国、夏秀田、位盼盼、位倪达与被告上海福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物产中大金石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星屹文化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位占国、夏秀田、位盼盼、位倪达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位占国、夏秀田、位盼盼、位倪达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位占国、夏秀田、位盼盼、位倪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位占国、夏秀田、位盼盼、位倪达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俞宙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顾家俊
书 记 员 顾家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