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0民初3789号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1825号1幢145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佑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则,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千山路6号30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殷行路833号3夹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城投悦城置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免予收取诉讼费,诉前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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