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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民终4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1825号1幢145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汤佑秋,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5民初95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于2022年7月25日签收一审判决,并于2022年9月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22年7月25日签收一审判决书,其于2022年9月4日提起上诉,显然已经超过法定上诉期间。在无证据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正当事由的情况下,***超过法定上诉期间提起上诉应产生失权效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34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毛 焱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