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04民初1485号
原告:上海汉华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仙居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97278N。
法定代表人:林壮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蓝泊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1826号峰明大厦2117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坤,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陕西中电精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高新区经电二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耀进,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德淮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东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夏绍曾,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汉华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蓝泊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中电精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德淮半导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受理。2021年3月23日,原告上海汉华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杭州蓝泊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中电精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德淮半导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汉华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汉华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蓝泊湖科技有限公司、陕西中电精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德淮半导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汉华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杜希荣
审 判 员 钱晓晖
人民陪审员 赵传虎
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房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