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304民初1878号之二
原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黄山大道8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99576633(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静雅,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仁和街道东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4051371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静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505号3幢四楼449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0A56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东辉,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汉华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仙居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9727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销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深瑞水务有限公司、上海静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汉华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凯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岳峰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