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华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汉华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411民初3805号
原告: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原建材二五三厂),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黄海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137166327N。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汉华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仙居路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97278N。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原建材二五三厂)与被告上海汉华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4日受理。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天马集团有限公司(原建材二五三厂)撤诉。
理费409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包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