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与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闽0602民初6076号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承包被告的凯滨大厦建设工程,于2015年12月31日竣工验收合格,综合验收结论为合格。原、被告经过对账,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凯滨大厦竣工结算资料交档和尾款结算支付补充协议》一份,确定凯滨大厦竣工结算款为2988.5726万元,累计已付款2576.75万元,剩余结算款411.8226万元,扣除借款利息和延误工期罚款共计100万元,最终剩余结算款311.8226万元;双方约定本补充协议书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书条款为准,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并生效,由于双方已经对延误工期罚款及竣工时间及付款时间均有约定,故本院认定双方签订《凯滨大厦竣工结算资料交档和尾款结算支付补充协议》的时间2018年10月8日为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的时间,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予以支持;被告的反诉请求,证据不足,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质证和庭审辩论,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12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址在漳州市芗城区建设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水电消防、暖通、人防工程;建筑面积15212.7平方米,开工日期为2012年2月1日(以双方开工报告时间为准),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630天,合同价款为2930万元;《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认。”;第26条约定:“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工程结算书送达一个星期内结算完成后一个星期内,发包人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给承包人(含已付工程款);余下5%保修金,保修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条例》执行,保修期满一星期内付清。”;第35.1条约定:“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按国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应支付利息给承包人。”;“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实际工期为630日历天(桩基验收合格日前20天起算),如果延误工期,按每6天计算一个阶段,第一阶段罚1000元,第二阶段罚2000元,第三阶段罚3000元,以此类推”等。原告承包的工程于2015年12月31日《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记载:开工日期2012年4月7日,竣工日期2015年12月31日,参加验收单位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加盖了公章,对如下项目进行验收:分部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等,结论为“综合验收合格”。于2017年1月6日由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漳公消验字[2017]第0005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综合评定本工程消防验收合格”,通过了消防验收;于2017年4月21日《闽南日报》刊登《交房通知》通知于2017年4月25日-27日办理交接手续;于2019年5月13日《漳州市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审查认可意见书》办理了本案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审查归档。原、被告经过对账,于2018年10月8日签订《凯滨大厦竣工结算资料交档和尾款结算支付补充协议》一份,内容如下:双方于2018年5月3日达成凯滨大厦竣工结算事宜;又于2018年9月12日达成凯滨大厦竣工资料及归档预借款金额、之前已付款补欠补齐发票、林文彬借款手续补办问题、因借款返还款和工期延误罚款100万元手续和后续付款结算分期支付问题,双方达成如下补充条款:凯滨大厦竣工结算款为2988.5726万元(其中主楼工程合同总价2930万元,原室外工程合同总价58万元),累计已付款2576.75万元,剩余结算款411.8226万元,扣除借款利息和延误工期罚款共计100万元,最终剩余结算款311.8226万元;本补充协议书与2012年1月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有冲突,以本补充协议书条款为准等。扣除原告向被告借款50万元、5%保修金147.0794万元,2019年4月24日付19万元、2019年10月10日付77432元后,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350794元及从2018年10月8日起以所欠工程款为基数计算银行贷款利息(至2020年6月23日为38379.55元),以及从2019年4月29日起以应还5%保修金为基数计算银行贷款利息(至2020年6月23日为31537.30元)。 2020年7月23日原告提供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保函担保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额度2871046.6元。
一、被告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2350794元 二、被告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从2018年10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以及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原告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就被告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对本案凯滨大厦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原告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29768.3元,按照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4884.1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15400元,由被告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叶勇前     
法官助理  吴泽帅 书 记 员  洪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