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店仔圩经济开发区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47870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47号西洋坪安置商厦五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3360315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宝钢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