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宝钢铁有限公司、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民终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店仔圩经济开发区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47870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47号西洋坪安置商厦五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3360315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宝钢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宝钢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戴 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