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2856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56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47号西洋坪安置商厦五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3360315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现住广东省柳州市融安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债权债务结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5.6元、案件申请费20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