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2856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56年10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47号西洋坪安置商厦五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33603159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4年11月29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现住广东省柳州市融安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债权债务结清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5.6元、案件申请费20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