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

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执7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47号西洋坪安置商厦五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33603159C。 被执行人: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东岳新村33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59353813M。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350794元及利息等。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情况,现已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查封了其名下车辆一部,但未实际扣押,且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由其他法院首封,都暂无法处置,查无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债务且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海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