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民初6074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中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
被告: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47号西洋坪安置商厦五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33603159C。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东岳新村33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59353813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以与被告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福建吉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881.9元减半收取为39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许奕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