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602民初3543号
原告(反诉被告):***宝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店仔圩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11478708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147号西洋坪安置商厦五楼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33603159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宝特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店仔圩三宝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782165570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宝钢铁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被告(反诉第三人)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宝特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前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0)闽0602民初3389号民事判决书,***宝钢铁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2日作出(2022)闽06民终22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将本案发回重申,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追加***宝钢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2022年9月26日,***宝钢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宝钢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宝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00元,减半收取计13150元,由***宝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曾 璇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郑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