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602民初3377号
原告:***,男,196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天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涂恩泽,男,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原告***与被告福建南荣建筑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涂恩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8日以原告拟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2元,减半收取计816元,由***负担。
审判长邹燕玲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