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3546号
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路21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70763288R。
法定代表人:方金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口市中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莱街道**社区***21-22号楼间商业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565216239L。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龙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系公司员工。
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中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冬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