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9094号
原告:***,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路21号4幢。
法定代表人:方金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望山路147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桥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和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94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39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城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