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81民初1828号
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运河路21号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570763288R。
法定代表人:方金新,执行董事。
被告:龙口市中宇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道**社区***21号-22号楼间商业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565216239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中宇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 冬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