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翰柘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04民初15565号
原告:上海翰柘实业有限公司(原上海绚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钱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苓,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翰柘实业有限公司(原上海绚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2019年7月2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翰柘实业有限公司(原上海绚复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谯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