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与上海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04民初1389号之一
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钱桦,职务不明。
原告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加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计4,120元,均由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燕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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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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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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