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3594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对原告苏州金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晟楠建材有限公司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235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0)沪0114民初23594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四行至第五行“案件受理费24,1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9,196元”更正为“案件受理费24,196元,减半收取12,09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7,098元”。
审判员 韩 杰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