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聚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2359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对原告苏州金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聚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晟楠建材有限公司间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沪0114民初23594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0)沪0114民初235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八行至第九行“……向持票人即原告承担付款义务”补正为“……向持票人即原告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二、(2020)沪0114民初235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十九行“……票据款2,174,577.80元”补正为“……票据款2,174,577.80元(连带)”;

三、(2020)沪0114民初2359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二十四行“……逾期付款利息”补正为“……逾期付款利息(连带)”。

审判员 韩 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文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