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凯纬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5民初544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凯纬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叶城路****楼**。
法定代表人:卜朋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红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铁军。
本院于2019年7月3日作出的(2019)沪0115民初544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航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03,440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陆佳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